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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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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08 00:00 来源:长安镇人民政府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镇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主要职能

领导名单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收支情况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土利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抢险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优抚、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会议信息

考核表彰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科教文卫

农林水渔

招商引资

发展改革

环境能源

财税金融

综合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

 

(三)设立镇档案查阅室。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镇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镇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