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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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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2 00:00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主要包括环保行政管理涉及的环保审批、排污费征收、环保监督、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服务指南。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局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绩溪县环保局的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及信访处理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形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环保重大事项公开与环保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环保政务公开体系。

第六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县政府网站“环保专栏”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局机关把“环保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环保局各处室职责”、“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八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等进行公开,并定期编发环保简报。

第九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 公开程序和步骤

第十条 凡需公开的环保事项,由各科室提交相关的材料,填写信息公开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重大的信息事项,由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五章 公开承诺和监督办法

第十一条 结合环保工作的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1.及时为群众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实行12369投诉热线24小时值班制,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环境污染投诉处理率100%。

2.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环保有关审批事项。

3.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排污费。

4.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凡有举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当众悔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取消职务晋升资格,停职待岗、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 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信息公开责任制的落实,将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给予相关科室和个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