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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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申请发布部门在“绩溪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处理意见单”上,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3种,并注明公开方式。局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绩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局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