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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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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1 00:00 来源: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涉及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部门发展规划资料;

(四)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办事时限;

(五)本部门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我委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我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我委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