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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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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镇政府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 来源: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绩溪县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镇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镇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绩溪县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