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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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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00:00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应该以县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分科室承担相应职责。

信息中心:

  1. 组织编制、发布县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受理、组织办理并统一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3. 制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 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信息公开事项。

秘书股:

  1. 及时将县政府领导活动报道等新闻通稿类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发布;
  2. 在重要公文送审时,要求承办单位同步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审查工作;

(二)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做好领导审批意见的存档备查工作;

(四)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对外公开联络的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二)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县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通报类政府信息;

(五)县政府(办公室)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工作有关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在公文制作、办理过程中拟定其信息的公开属性,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三种情况提出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复核,公文签发人审定。

对于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承办人员应在制作、办理过程中拟订其公开属性,按照工作流程逐级报签发人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外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规范。

第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后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信息中心统一受理、反馈至承办单位,对承办单位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办理情况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统一接受和登记信息公开申请,并查看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要件是否齐备,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转办单,分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后,应按照属于公开范围、部分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要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相关单位协调确认等。对经审查确认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重大信息报分管副县长审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信息中心。如需延长办理时间,需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的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及时编入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包括信息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机制

第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是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并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与县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关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已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专栏)公开的,由信息中心通过链接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急办加强县政府热线电话管理,清理整合有关电话资源,确保热线电话有人接、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按季度统计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每年3月底前,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