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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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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司法局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6 00:00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字体:[ ]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干部职工外出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局主要领导外出,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并确定1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 2、局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向主要领导报告,局办公室备案。 3、司法所长、机关干部外出一天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出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主要领导报告,局办公室备案。 4、干部职工外出(包括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到县域外),必须严格遵守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不按要求进行报告,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5、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或公休假,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6、外出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当面或电话),1天以内口头报告,1天以上须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7、干部职工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外出活动结束后,应按报告程序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