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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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股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