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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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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3 00:00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字体:[ ]


 

 


2019年度绩溪县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绩溪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全县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档案馆或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信息亭、公开栏、以及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绩溪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提交时间。

3、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按要求填写登记表。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6、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政务事项告示制度

1、政务事项告示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政府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环境治理、改造、搬迁等;

(3)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拟作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如停水、停电、网络及道路维修等;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行政事务或证件,集中开展疾病预防等;

(5)涉及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招考录用、荣誉称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军转复员安置等重要人事事项;

(6)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7)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2、政务事项告示形式包括:

(1)新闻发布会;

(2)公文;

(3)电视台、电台等媒体;

(4)政府设立政务公开栏告示;

(5)政府及各部门网站、电子显示屏;

(6)其他适当的形式告示。如听证会、群众座谈会等。

3、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4、政务事项告示程序为:凡需由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凡需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垂直和双重管理的单位自行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并向社会告示。

5、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1、公开内容的预审包括: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4)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2、公开形式的预审应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以方便群众、容易被群众接受和先进的、节约的公开形式为宜。

3、公开时间的预审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1)选定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凡收费、交通、城管、治安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听证。

2、听证会应由行政决策部门提出,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3、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部门主持,联合作出行政决策的由联合部门主持。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士组成。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行政决策部门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4、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2)行政决策部门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5、行政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行政决策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政务公开评议对象包括:

(1)各乡镇政府;

(2)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相关公共服务单位。

2、评议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行之有效;

(3)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评议方式可采取问卷评议、群众评议或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形式进行评议。

4、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1、投诉人认为乡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1)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2)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3)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4)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5)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投诉人可按管辖范围通过查询本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3、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绩溪县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相关单位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绩溪县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归档保存。

4、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绩溪县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收到《绩溪县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5、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①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②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④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⑤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⑥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⑦没有公开办事结果;⑧没有公开便民措施;⑨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⑩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2、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3、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划分责任界限: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