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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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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01 00:00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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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依据,以提高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委党组主要领导对全委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委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行政效能工作负责,并对主任负责;各股室及委属单位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委纪检监察组具体负责全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落实。
三、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的问题。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严格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牢固树立廉政执法的观念。不得不作为和乱作为。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有吃、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优秀,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报委党组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