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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文化旅游产业专项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02 15:13 来源: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浏览: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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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全县文化旅游产品质量,加快引进新项目,培育新业态,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创优提质

1.品牌创建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获国家、省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表彰的乡镇和文旅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四级联建”中成功创成省级文化旅游名镇、文化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在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新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文化主题酒店、中华餐饮名店、绿色饭店奖励1万元。

2.旅游商品奖励。在国家、省级比赛或评选中获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开发独具绩溪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每套(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算一套)1万元开发和市场推广补助。

3.乡村旅游运营补助。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乡村旅游运营公司,通过开发乡村旅游产品、策划精品线路等方式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运营主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或给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4.农家乐提升补助。根据《绩溪县农家乐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绩办〔2018〕75号)文件要求,农家乐开展整治提升工作达到精品农家乐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创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

5.打响徽菜品牌。全面实施徽菜“十乡百碗”工程,县内餐饮单位被评定为“十乡百碗”特色体验(示范)店、美食街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业态

6.夜间消费品牌补助。鼓励各市场运营主体积极打造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开办“夜读空间”“深夜食堂”“夜游街区”,正常运营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评省级“十佳”夜间消费品牌的,再给予3万元补助。

7.文化娱乐活动补助。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特色演艺活动,节目内容健康特色鲜明,每周定期演出1场次以上,以接待游客为主且投演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8.特色民宿建设补助。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特色民宿,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每平方米投资强度超3000元以上(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审核依据),每个房间给予一次性5000元建设补助。新评为甲级、乙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9.文化场馆建维补助。对经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展陈面积超1000平方米,旅游接待功能完备,建成开放满1年的民营博物馆(艺术馆)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5万元、2万元。建成后免费开放且未纳入上级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的民营博物馆、艺术馆,年接待旅游超2万人次的,给予免费开放补助2万元。

10.节庆赛事活动补助。县委、县政府同意举办或承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吸引县外报名参加人数超过400人并在我县住宿1晚(含1晚)以上,每次补助活动组织单位5万元。鼓励乡镇积极对接县内旅行社并以市场化方式开展节庆赛事活动,达到更加广泛的文化旅游营销推广效果。

11.商务会展补助。成功争取省级及以上部门来我县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全国性行业培训研讨会议,正式参会人员规模20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引荐单位0.5万元奖励。

12.自驾活动补助。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国内高端车友会、车友俱乐部、越野车队等团体组织的自驾游活动,在我县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1天(含),游览2个以上(含2个)收费景区的,且单次组织车辆超80辆(含)每车奖励100元/车,超100辆(含)每车奖励200元/车,超200辆(含)每车奖励300元/车,补助金额上限7万元。

13.写生活动补助。组织来我县写生的,团队人数20人以上,在我县连续住宿2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县文旅局报备),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奖励补助,住宿天数超过5天按5天计算。

(三)支持项目建设

14.重大文旅项目补助。对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亿元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其中景区必须按4A级以上标准,酒店、度假山庄按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标准),一期工程按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15.鼓励引入战略合作。县内文化旅游企业成功吸引县外知名企业注资6000万元以上,且引资用于文旅新项目建设的,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我县整合旅游景区资源3个以上,按投入资金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新引进的全国连锁品牌酒店,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6.景区提升工程补助。A级景区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500万元,且按项目进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次性补助20万元。A级景区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投入资金超50万元,对超出部分一次性补助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资助公共配套服务

17.旅游厕所建设补助。纳入全省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对由乡(村)建设管理、达到3A、2A、1A级旅游厕所标准验收合格,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新建的分别再补助10万元、8万元、4万元,改扩建的分别再补助7万元、5万元、3万元;由企业在其旅游经营范围内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只享受上级相关补助。

18.旅游厕所管护补助。对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由乡(村)管理、位于非企业运营景区景点、常年免费开放的旅游厕所,保持卫生整洁,分情形给予管护补助。位于旅游交通干线的每座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乡村内部人员聚集场所的每座每年补助1万元。

19.乡村旅游氛围补助。挖掘村庄特质,鼓励开展景区村庄打造,培育具有特色的乡村旅游新场景,每年评选进入前三名的景区村庄每个补助30万元。

20.智慧旅游建设补助。新建成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乡村,并与省市大数据中心、智慧旅游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经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给予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激励企业发展

21.发展贡献奖励。对年实缴经营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含生产加工型企业),奖励5万元。纳入一套表的文化旅游企业、省点其它营利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企业、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以统计系统数据为准)达25%以上的,奖励1万元。

22.宣传营销补助。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企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下同)的50%比例给予补助;文化旅游企业在县域外设置的大型旅游广告牌,按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旅游企业出境参加国际旅游展,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下同)的80%比例给予补助,每次活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23.游客引进奖励。旅行社成立以来,首次全年接待过夜游客(指游览两个以上景区景点且在我县内至少住宿一夜,下同)累计达3000人次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旅行社以历年最高接待过夜游客的80%为基数(年接待首超3000人次的以3000人为基数),接待过夜游客净增部分分段给予奖励,净增2000人次以下每人奖励20元,净增2000到4000人次每人奖励30元,净增4000人次以上每人奖励40元。

对一次性招徕、接待外地同一地级市(区)过夜游客数超400人、600人、800人的(不纳入年度过夜总人数统计),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全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达2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50元;承接境外旅行社组团的境外过夜游客(不含港澳台),每团达10人以上,每人奖励200元。

24.企业结对帮扶奖励。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县内文化旅游企业在结对示范景区村庄新建项目投资超5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县内文化旅游企业(含农家乐)直接吸纳脱贫户就业,增加脱贫户工资性收入超5000元的(需签订用工合同、工资通过转账发至脱贫户银行账户),按发放脱贫户工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县内文化旅游企业(含农家乐)租用脱贫户房屋、土地等资产资源或以入股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收购脱贫户农产品,增加脱贫户财产性收入超5000元的(需签订租用、入股、收购合同,工资通过转账发至脱贫户银行账户),按增加财产性收入的30%给予奖励。

(六)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25.导游人才奖励。旅行社新培养或引进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导游证注册该社,全年在该社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本县从业导游,在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

26.服务技能奖励。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二、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县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针对个人的奖励需要所在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对照奖补条款,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文旅局申报,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审核程序。县文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提出奖补初步方案,经县评审工作领导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文旅局、农水局、林业局、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税务局为成员)审核后,提交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定。

其他规定。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被查实的;(3)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4)不配合行业管理;(5)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重大影响事件。

三、附则

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奖补或其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细则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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