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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18 15:37 来源: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浏览: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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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用于扶 持工业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创牌、创优、创新,推进两化融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 类且不属于绩溪县产业负面清单的制造业禁止类新建和技改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 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费用(指实际支付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 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省级 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 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与市财政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 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 件奖励5万元。

第四条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 励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制造 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 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此类奖励 与省财政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本县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工业企业(简称“个转 企)纳税人实行3年财政扶持。“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 收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因“个转企”必须 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变更划转,免收交易手续 费;对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进的成长型规模 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奖励3万元,对新进入规模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再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实际抵扣工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增值税 对应的单台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投资给予5%的补助;单台(套) 设备投资50万元(含)以上和实施“机器换人”投资机器人的, 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以上和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 设备投资、实际信息化应用系统或者软件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 新建企业的设备补助,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年限,并由企业

确定申报年度,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申报年度财税贡献地方留存部分。同一设备不重复计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工业品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第九条 对企业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 长的按超基数部分的10%给予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上述基 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 第十条 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7-10万元 (含7万元),给予7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7万元(含5万元), 给予50%补助。亩均税收按当年度实际入库金额为准,不包含即 征即退、企业查补税。 第十一条 设立“绩溪县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奖。各评选五名。优秀民营企业: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 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采取功效系数法自 上而下评比产生,各奖励10万元。优秀民营企业家:从年销售收 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均在10%以 上,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中, 采取功效系数法自上而下评比产生,各奖10万元。评分方法:实 缴税金权数占60%,实缴税金增幅权数占20%,企业营业收入增幅 权数占20%。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加1%。 (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可以为同一企业)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元月1日起 施行,原绩政办〔2018〕8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县其他扶 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本政策 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单个企业当年累积获得的补助奖励金 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县财政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本政策中的 实缴税金不含即征即退和企业查补税。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列 入税收黑名单或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当年存在失信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优 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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