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徽常满意•绩如意 > 政策文件与解读 > 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招商引资政策(9条)

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招商引资政策(9条)

发布时间:2020-11-06 16:24 来源: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浏览:3046
【字体大小:

1.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类照商引资项目运营前五年内,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文号:宣政秘〔2018〕25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2.符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文件范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文号:宣政秘〔2018〕25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3.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文号:宣政秘〔2018〕25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4.各开发园区可设立设备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租赁设备或采购先进制造设备。企业采购设备时,租赁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最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也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18〕25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5.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6.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7.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8.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号:宣政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9.对符合文件要求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文号:宣政秘〔2020〕63号;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电话:0563-262617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