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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19〕13号
生成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3-21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17:08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1913

 

板桥头乡、扬溪镇人民政府,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日      

 

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意见》、国家档案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依法移民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民生为本、顾全大局、节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移民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活水平。

第三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在国家、省、市移民机构的指导和扬溪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执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扬溪源水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扬水公司)参与的管理体制,实行县领导、乡负责、村落实、户执行和全过程监督评估的组织实施形式和运行机制。

指挥部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扬水办)牵头组织落实。县扬水办下设综合组、土地征收及坟墓搬迁组、房屋搬迁安置组、专项设施复建组、群工组、后期扶持组、档案组、资金使用监管组。

板桥头乡和扬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板桥头乡中村村委会,应当在板桥头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生产资料的调剂,指导移民建设住房,积极为安置移民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征地搬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档案局负责移民档案的业务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坟墓搬迁、墓葬区建设和监督、验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移民安置区建设和监督、验收工作;县农水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征地、水库库底清理和监督、验收工作;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移民人口户籍审核管理和监督以及治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逐项、独立开展审计。

县信访局、人社局、卫健委、交运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局和供电、移动、电信、联通、安广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并落实服务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完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任务。

扬水公司应当根据水库建设的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建议,并配合县扬水办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移民安置设计代理、监督评估、实物指标测算、房屋拆迁等单位应当按职责发挥中介咨询与服务等功能。

各工作组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清单,由县扬水办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库建设征地影响的各类实物指标,以调查成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汇总数据为基础。

符合相关规划且已通过审批或列入危房改造计划后实施的各类新增项目实物依法给予补偿,其余新增项目实物不予补偿。

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机械增长按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予以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自行入住和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农村移民对待。

移民安置区、电力、电信通讯、广播电视、供水、墓葬区、

扬板线(x093) 、中村八节坦组冷水组生产便道等专项复建、新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便于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分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政府分别委托板桥头乡和扬溪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辖区内的村委会、水库建设征地农户、移民搬迁安置户具体签订移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板桥头乡、扬溪镇人民政府反映,板桥头乡、

扬溪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对提前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移民户予以奖励;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移民搬迁安置后不得返迁。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水库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板桥头乡和扬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年度用地计划,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八条 水库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依据《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具体标准依据《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内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村民筹资兴建的饮水、道路、桥梁等专项设施工程,酌情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助

第九条 搬迁安置采取县城吴家山安置区安置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板桥头乡中村东坡集中安置区统建房安置。

县城吴家山安置区安置房由县城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东坡统建安置房建设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外观、统一管理”原则,结合打造移民美丽家园组织实施。东坡统建安置房场地“三通一平”、房屋及其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板桥头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应及时向移民户公布房屋设计图纸与效果图;移民可以通过集体民主推荐代表等形式全程参与东坡安置区安置房建设监督。板桥头乡人民政府应按照县殡葬管理要求,同步或提前启动墓葬区建设,并依法做好坟墓搬迁工作。

第十条 县城吴家山安置房,按家庭人口确定住房面积,1-2人的安置小户型、3-4人的安置中户型、5人及以。上的安置大户型,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报告为准。

东坡安置区安置房按家庭人口确定宅基地面积,1-2人的安置小户型90m²、3-4 人的安置中户型120m²、5人及以上的安置大户型150 m²。

县城吴家山安置房、东坡安置区安置房的价格以中介机构评估价为基础,结合扬溪源水库移民征迁实际需要,由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予以价格认定。

安置房的选择与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户籍和分户管理规定,由板桥头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移民依法享受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费、过渡费等。具体标准依据《绩溪县扬溪源水库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生产安置采取自主择业(货币化)和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依法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中,对符合条件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计划。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政策;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员不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依据扬溪源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及其成果.上报核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移民后期扶持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简称移民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移民资金主要由水库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助、搬迁移民户生活过渡、集体资产补偿补助、安置区建设、生产便道建设资金和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坟墓搬迁与墓葬区建设等专项设施复建、新建和其它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 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其它私人财产的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依法归移民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补偿补助费由测算公司严格依据标准和实物指标计算金额。由板桥头乡、扬溪镇人民政府以村组或户为单位,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打卡发放至村委会或水库建设征地户、移民搬迁安置户。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县监察委、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的监察、检查、监督和稽查、审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档案(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由县扬水办负总责,县档案局负责全程业务指导,板桥头乡、扬溪镇人民政府、农水局、财政局、扬水公司和各专项工作部门要将其纳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整体工作,同步组织、部署、检查、验收,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水库库底清理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应当专门建档。县扬水办和各相关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按时限及时移交;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将个人掌握的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理规范后及时办理移交,不得拒交、销毁或擅自带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档案的验收,分为水库下闸蓄水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县级自验、初验和省级终验。移民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对移民安置和水库工程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与验收具体实施,另行制定方案。

第六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库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验收工作(简称移民安置验收),由县扬水办负总责,并及时编制验收工作计划报县政府确定;板桥头乡、扬溪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委、农水局、财政局、档案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运局、审计局、民政局、扬水公司以及各专项工作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移民安置设计代理、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咨询与评估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水库下闸蓄水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县级自验、初验和省级终验;主要内容包括水库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专项设施复建与新建、水库防护工程、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对水库工程进行验收。具体实施另行制定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滋事破坏、弄虚作假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中, 对无故拖延或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涉及的乡镇、 村和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板桥头乡人民政府、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