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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19〕46号
生成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09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9 08:01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绩政办〔2019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若干政策》业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1 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8日     


绩溪县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4万元(当年奖励万元,第三、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奖励0.5万元);对企业从县外转让的发明专利,可依据本条款申请奖励。

2. 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10件、15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 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企业,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

4.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和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500元。

5.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6.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7. 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应诉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8.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评选认定的绩溪县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优良企业,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9.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0.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2. 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13. 加大对传统知识(徽墨和徽州砖木石三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上浮10%。

四、组织保障

14.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委、科技商务经信局、财政局、农水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15. 落实奖励政策。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4月底前集中受理奖补申请,拟定奖补方案,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奖补项目进行审核,于5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兑现。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6. 本政策中年度评选认定绩溪县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优良企业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施行,县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17. 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涉及知识产权奖励措施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