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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10〕68号
生成日期: 2010-08-15 发布日期: 2010-08-16
关于印发《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6 09:38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绩政办2010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8日       


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宣政2006118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自我保障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县域范围内,经依法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二)在被征地时与村、组无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民(不舍婚嫁因素)。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集体出资;

(二)个人缴费;

(三)社会保障统筹费;

(四)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五)备用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政府出资部分、集体出资部分和社会保障统筹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承担,其标准为每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6000 元,集体(村、村民组)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被征土地“两费” 已全部发放到个人的集体部分由个人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中列支,其标准为每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6000元。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分为两档:一档为6000元,二档为3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费的筹资渠道、筹集办法及征收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的筹资渠道和规模由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利率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征地农民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年老时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

第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费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备用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 《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到龄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男除以139女除以170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对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超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150

第十三条   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对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子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服刑期满后方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在服刑前已享受待遇的,在服刑期问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县城市规划区城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账户本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参保对象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被征地农民

参保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村民组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

     (二)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村民组为单位填报《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核汇总表》,并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批表》一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并予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核汇总表》《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批表》报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养老保险缴费按以下办法办理:

政府出资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审核后参保人数从土地出让金账户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01011日以后被征地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统一造册,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其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出资资金(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由所在乡镇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代为扣缴,一次性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审核同意后,参保人员须在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期不子办理补缴手续。

201011日以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1231日前履行申报审核手续,集体补助部分资金(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居委会负责筹集,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统一造册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经审核同意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发放《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当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到社区、村填写《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审批表》,由乡镇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第六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划拨。

第二十条   县国士资源局负责参保人员的审核,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征地统筹费及时足额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费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核准和业务协办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原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