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
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起:
我县继续实行城乡低保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0元/月·人。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75元/月·人,财政补助标提高到7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半护理提高到90元/月·人、全护理仍执行原标准160元/月·人;丧葬费仍执行原标准2000元/人;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700元;敬老院水电、办公等管理经费提高到每位集中供养特困对象180元/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到840元/年·人、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到42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65元/月·人。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提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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