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文件库
文件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号: 绩政秘〔2021〕62号
生成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09
关于调整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14:46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字体:[ ]

关于调整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

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起:

我县继续实行城乡低保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0元/月·人。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75元/月·人,财政补助标提高到7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半护理提高到90元/月·人、全护理仍执行原标准160元/月·人;丧葬费仍执行原标准2000元/人;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700元;敬老院水电、办公等管理经费提高到每位集中供养特困对象180元/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到840元/年·人、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到42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65元/月·人。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提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