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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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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21〕63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02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10:56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绩溪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民政局       绩溪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绩溪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

                                      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宣城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深入发展医养结合,创新发展智慧养老。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支持全不少于16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建设1家智慧养老机构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养老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绩政〔2015〕59号文件执行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审核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特困人员供养中失能半失能人员,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补助标准由标准为120元/月/人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审批。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和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县民政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五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政府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程序。民政会同财政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民政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民政会同财政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3.实施程序。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市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市,由市级分配。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