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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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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保〔2021〕29号
生成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03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3 08:49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绩溪县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民政局       绩溪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



绩溪县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21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县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造成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刚性支出费用过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子女申请低保的,符合条件的2014、2015年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人、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人、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保[2018]335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户”的低保认定标准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重度残疾纳入低保规定的。

5、支出型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的,按照《宣城市支出型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扣减办法(试行)》实行家庭收入扣减。

6、因残纳入低保的,根据宣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规定,其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我县2倍低保保障标准,不再执行我县低保操作规程中2.5倍低保保障标准的规定。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宣城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保[2018]335号)和省、市出台的关于低保对象认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1、低保审批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前程序:

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民政局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获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建议、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全部入户调查。批准获得低保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网站予以长期公示。未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2、低保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后程序:

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民政局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

乡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成立联审联批小组,负责本乡镇的低保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经核对无异议、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低保联审联批小组审核研定,对批准获得低保的家庭3个工作日内报民政局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不予批准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审批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政策、获得低保家庭信息(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保障金额)、举报监督电话等。

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在收到乡镇资金发放统计表后,会同财政部门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

(四)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审批权限下放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决定。审批权限下放后,乡镇党联审联批小组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后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乡镇业务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