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制止滥建乱葬行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绩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并依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严禁在重点管控区内新建坟墓、翻新(扩建)旧坟、安葬遗体;
二、禁止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其他任何地方新建坟墓、翻新(扩建)旧坟,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
三、禁止经营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建造超标墓穴,不得安装不合规格的墓体石材(墓碑);
四、禁止石材经营主体生产、销售不合规格的墓体石材(墓碑);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违建设施依法拆除。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卢东林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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