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县供销社

县供销社政民互动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字体大小:  

县供销社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供销社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供销社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社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等)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络平台提供。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社主要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送。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处理意见单》。

(二)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社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社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县社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社负责解释。

绩溪县供销社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社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社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社提出申请,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本单位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我社明确黄开锋同志为社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社办公室是全社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胡伟同志为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理人(联系电话:0563-8162894)。负责推进、全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本社予以主动公开:

1、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须对外公开的信息;

2、“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划拨情况;

3、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县政府官方网站;

(二)今日绩溪;

(三)新闻发布会、“绩溪新闻”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社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社负责公开;本社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社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社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本社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本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一、本社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二、本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本社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十三、本社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确认。

十四、本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社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五、本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十六、本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社应当及时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社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社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本制度由我社负责解释。

 

绩溪县供销社政民互动办理制度

为扎实推进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和《县直单位政民互动及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政民互动”办理工作制度目的在于搭建“为民、便民、利民”的全方位、畅运转、高效率政民互动网络通道,努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在社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黄开锋为社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社办公室为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为胡伟同志,负责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报送日常办理工作情况。

三、通过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实现回复率和办结率100%。

四、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对政民互动论坛的帖子进行认领回帖(非正常上班时间段不计入),按照《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流程》向承办单位派遣任务,审核、回贴。

五、承办单位收到投诉受理中心派遣单后,须立即指定专人按规定时效认真处理有关信息。咨询类问题须在8小时内予以回复(非正常上班时间段不计入),建议和投诉类问题的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六、对网民的回复,不能只提供电话号码或作应付性回复,回复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按照答复的时间、计划和举措,认真履行对网民的承诺,努力提高执行力。所有回复必须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七、若承办件答复结果令发贴人不满意的须进行重新办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并经分管领导签字。

八、对查实后,因承办人敷衍塞责,造成网民对同一问题重复投诉的,每条扣除承办单位当月目标考核分值4分,并责令整改,视情节给予承办人效能告诫、待岗处理。

九、社办公室应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回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理由。对因未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绩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