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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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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机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1.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工作负责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3.建立“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明确违规责任。
     二、县级农机部门职责
     1.根据省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
     2.受理购机者的购机补贴申请,主要操作程序为:审核补贴对象资质条件,机具核实,确定补贴资格,落实补贴资金,登记建档。
     3.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4.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5.在县农机化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及购机者信息等。
     6.对当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购机者责任
     1.主动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主动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3.严禁虚假购机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倒卖补贴机具。购机者2年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转卖补贴机具的,须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报批手续擅自转卖补贴机具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户农民5年内申请补贴资格。
     四、经销商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发票一律按照未扣除补贴额的实际销售价格全额开具。
     4.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5.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6.经销商存在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局将按规定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五、生产企业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审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并报农机部门备案。
     3.对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负有管理职能并承担经销商违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