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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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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园区管委会(包括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公(因病、因事)需要出差(请假)的,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请假)1天以内者,由局室负责人批准;出差(请假)3天以内的,经局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必须经局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局室负责人出差(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出差(请假)由主要负责人直接批准。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出差(假期)结束,出差(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期按旷职处理。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履行请假制度者,一律作旷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出差(请假)手续的,或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延长出差(请假)手续的,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视同缺勤处理。外出前、后需及时调整去向批示牌。

    三、工作人员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按县政府届时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四、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出差单、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督察。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