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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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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公务用车的原则,更好地为园区建设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配备、更新、调剂和处置公务用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实行办公室统一派车制度。各局室(包括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到县内用车的,应征得分管局室领导同意,办公室安排;需到县外用车的,需经分管局室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办公室安排。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的调度,做到统筹兼顾,出车及时。    三、办公室随时掌握车辆动向。每部车辆相对固定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换车驾驶,不得转借他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自负。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完成出车任务后,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没有出车任务时,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切实保证公务用车。    五、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管理,定点加油商为“中石化”。加油统一使用IC卡,不得以现金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由办公室在中石化绩溪石油分公司办理一张主卡和每辆车一张副卡,加油卡限定车号,不作他用,不得转让。出差到外地,尽可能在中石化全国联网的加油站用IC卡加油(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主卡充值,确保车辆正常用油需要。副卡由各驾驶员管理。    六、车辆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2011年以后购买的公务用车可选择4S店维修也可定点维修企业(绩溪县世明汽车修理厂)维修。公务用车在下乡时出现故障,且费用在100元以内的,可就近维修。公务用车在绩溪县域外出现故障的,可就近维修。车辆维修项目范围:除事故车、车内音响设施、沙发、内外装潢外,其他均属修理范围,包括日常的小修、保养、钣金维修、电路检修、空调调试、电瓶更新、全车做漆、钢圈更换、轮胎更换、大修、总成修理等。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绩溪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维修完成,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绩溪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单》交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确认。维修费用根据送修单、结算单、维修企业发票结算,以转账方式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七、严禁公车私用,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得利用职权向园区企业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得以私车公用为由将私家车的有关费用在本单位报销。    八、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