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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9-15 16:45
  • 发布文号

    绩政办秘〔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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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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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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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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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将《绩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绩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绩溪县河流生态环境,巩固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宣城市水利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绩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绩溪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在建和已建的农村小水电。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维持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水电站所需要下泄的最小流量。

第四条 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 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属地管理责任,绩溪县农村水电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农水局牵头负责全县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有关乡镇依据自身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

(一)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已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

(二)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

(三)电站水库有特殊功能的,譬如农业灌溉蓄水区,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由所在乡镇向县农水局提出暂停泄放生态流量申请,经县农水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意后,水库灌溉蓄水期间可暂时不泄放生态流量,以满足农业用水需要。

(四)当水电站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核定该河道生态流量。

(五)因水电站下游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需进行水资源调度的,水电站和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前向县农水局申请,经县农水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意后,工程施工期间可暂时不泄放生态流量。

第七条 选择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县农水局报告,改变后泄流设施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第八条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有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九条 在建水电站应按照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接口。

第十条 在建水电站工程蓄水时,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一条 在建电站在申请取水许可时,申报材料中应当明确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值和泄放措施。

第十二条 各水电站应按要求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安装生态流量泄放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生态流量泄放值、监督电话等。水电站业主应加强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监控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县农水局报告,并及时进行修复。修复期间各水电站应保持生态流量正常达标泄放,绩溪县农村水电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水、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现场巡查。

第十三条 县农水局安排专人通过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对全县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水电站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水电站,由县农水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县农水局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举报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并及时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