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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7-12 16:48
  • 发布文号

    绩财农〔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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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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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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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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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1〕450号)文件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绩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乡村振兴局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1年7月12日

 

 

 

 

 

 

 

绩溪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我县和县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审定。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示范村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乡村建设行动,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衔接资金的安排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衔接资金使用要将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作为支持重点,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规模占比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每年建设需要安排到上述方面。

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

在安排具体项目时,优先选择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人口增收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各级衔接资金中提取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 衔接资金的拨付使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投资概算或估算在6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按规定程序自主招标,6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绩财购〔2021〕43号)规定执行;种养殖类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其中:涉及设备、货物采购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同意,也可由村级自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拨付,指导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报送绩效目标监控结果,开展绩效目标自评。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做好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十四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 附 则

十六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扶贫办关于印发〈绩溪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210号)和《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扶贫局关于印发〈绩溪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