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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百亿现代农业产业培育工程,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绩溪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绩溪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指农林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下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推进农业产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第三条 成立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水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水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扶持额度及审核评价等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水局,具体承办申报评审、会议研究和资金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实施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原则:
(一)推动产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我县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能够在绩溪建立原料基地带动农民增收,特别是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扩大生产加工规模、注册自主品牌销售、引领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的优势企业。
(二)培育质量品牌,支持做大做强。重点扶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园、区、场)、市级以上知名品牌、入驻绿色食品产业园集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的农林龙头企业、联合体、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三)坚持公开申报,公平公正审核。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进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绩溪县投资注册,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正常,带动能力强,对引领农业产业发展综合贡献率高的经营主体;
2.在县农林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级以上农林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含本级,以下同);
3.经营主体取得的土地、环保行政审批手续齐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 扶持主导产业
第六条 重点扶持徽菜食材、茶叶、山核桃、油茶、中药材、蔬菜(设施、露地)、特色养殖(小黄牛、黑猪)、休闲农业旅游等八个重点特色农业主导产业。突出三产融合、产业规模、标准管理、质量品牌、示范带动、社会贡献等六项评价标准。具体产业扶持额度、评价指标如下:
(一)徽菜食材产业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50万元。
2.评价指标:建立徽菜原料示范基地,开展竹笋、香菇、木耳、脱水蔬菜、山芋粉丝、臭鳜鱼、绩溪火腿、刀板香等徽菜原料食材生产加工,拥有标准化加工厂房及机械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创建自主品牌,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控制和质量追溯,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带动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增收;生产生态环保,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贡献较大(具体评价详见加工类附件2)。
(二)茶叶产业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50万元。
2.评价指标:建立茶叶示范基地,拥有标准化茶叶加工生产线,新增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收购本地农民茶叶,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生产生态环保,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贡献较大(具体评价详见加工类附件2)。
(三)南桃北油产业:专项资金90万元,其中山核桃50万元、油茶40万元。
1.山核桃产业:专项资金50万元
评价指标:建立原料示范基地,拥有标准化加工生产线,新增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品牌,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收购本地农民山核桃籽、油茶籽,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生产生态环保,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贡献较大(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2.油茶产业:专项资金40万元,其中种植基地20万元,生产加工20万元。
(1)种植基地:按照规范设计作业施工,实行良种良法、标准化栽培,建有油茶示范基地500亩以上。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合作形式,带动贫困村1个或贫困户10户以上(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2)生产加工:引进山茶油加工生产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打造自主品牌,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开展电子商务销售。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合作形式,收购本地农民山茶籽,带动贫困村1个或贫困户10户以上。生产生态环保,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贡献较大(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四)中药材产业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30万元。
2.评价指标:建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开展标准化菊花、黄精、黄蜀葵、覆盆子等主要中药材加工,新增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注册自主品牌,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控制和质量追溯;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生产生态环保,依法诚信纳税,社会贡献较大(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五)蔬菜种植产业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设施蔬菜25万元,露地蔬菜25万元。
2.评价指标:钢架大棚设施蔬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露地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推广应用绿色种植、质量可追溯等先进技术,达到蔬菜标准化种植水平,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主供本县菜市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
(六)特色养殖产业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绩溪小黄牛25万元、绩溪黑猪25万元。
2.评价指标: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环评许可证明,年出栏绩溪小黄牛100头以上、绩溪黑猪500头以上;防疫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均达到规定标准,建立防疫、饲养、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及台账。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增收。(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5)
(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1.扶持额度:专项资金50万元。
2.评价指标:休闲农业“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设施条件齐备,休闲农业旅游项目10个以上,其中农事体验项目2个以上,接待能力同时满足100人以上就餐、住宿房间10间以上,新增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服务规范,设施安全,清洁卫生,达到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准,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增收。(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6)
第五章 主体培育与品牌创建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新获得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参照龙头企业同级奖补。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增加奖补5万元。(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7)
第八条 农产品品牌创建。重点宣传推介绩溪徽菜、山核桃、茶叶、菊花等区域公共品牌,承担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特装费、展位费;对参展企业每个每次补助0.2万元,支持在沪苏浙省会等地或在国家、省、市级农交会上举办专场推介会,每次奖补5万元;支持在交通要道、乡镇以上城区设立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牌,对面积30平米以上每块每平方补助300元;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对申报单位每个奖补5万元;新获得有机、绿色农产品(食品)认证,每个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续证奖补1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乡镇)一品”示范村(乡镇),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新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化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每个奖补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每个奖补5万元、3万元。(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7)
以上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专项资金总计400万元。
第六章 申报审核和兑现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水局)提出申报,填写《绩溪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申报产业发展的,按照评价指标审核表要求,逐项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以零分计算;申报经营主体培育和品牌创建的,直接提供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经营主体第一次申报的,按现有资产规模申报;第二次及以后申报的,按当年新增资产规模申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汇总和材料预审。由县农水局牵头,会同财政、林业、文旅、市监、审计等部门成立各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分别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评价打分。对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排位前五名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加上加分项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按照申报单位实际得分计算扶持奖补资金。办公室汇总审核评价小组初审意见,呈报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兑现。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每年须向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如发现造假虚报专项资金行为,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取消、停拨、追回已拨资金,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与其他部门同类别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符合多层次补助要求的,按最高级别补助。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本细则两个以上(含两个)产业扶持。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农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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