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土地等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概念定义
小微企业园是指以绩溪县主导产业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为主,集中成片开发打造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微园”)
二、园区规划
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围绕块状经济、主导产业特点等科学规划。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为小微园。
三、产业定位
突出引进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数字经济等在经开区具备发展优势的产业及特色产业,原则上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入驻企业(项目)须达到5家(个)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入驻企业(项目)须达到3家(个)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90%。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主导产业上下游补链的企业优先入园。
四、建设标准
1.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的要求,审核小微园建设方案。坚持集约用地,新建类小微园,土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不小于40亩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类小微园,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微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
2.改扩建、新建的小微园须在备案批准后3个月内开工、12个月内竣工、18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未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置。
五、开发模式
鼓励探索政府主导开发、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工业地产开发、乡(镇)村联合开发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
六、准入要求
1.小微园开发主体需提出建设申请,经县重点项目评审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小微园建设。
2.建立入园项目评审制度。由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局、科技商务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营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入园项目逐一进行评审筛选。未经评审项目不得私自入园。
七、运营管理
1.建立小微园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小微园开发单位须组建园区管理单位(机构)对园区进行建设、招商、运营、服务。
2.建立小微园绩效评价机制,入园2年以上的企业一律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县经开区管委会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小微园进行绩效评价,未达到入园协议承诺的产值、税收等标准履约不到位的小微园,不予享受绩溪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一律进行整改提升。
3.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科技商务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对园区供地保障、规划建设、厂房出租转让、企业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建处置、生产经营、消防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园区生产生活有序运转。
八、扶持政策
1.对小微园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环评、安评、规划编制等有关费用,给予50%的补助,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小微园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部分,按1.5%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部分,按2%给予补助;2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称号的,对小微园开发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小微园开发主体在建设期内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给予100%支持。
5.对小微园开发主体按照年亩均税收贡献,实行分档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为年亩均税收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3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年亩均税收10万元—15万元(含10万元)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4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年亩均税收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单个小微园当年累积获得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小微园内企业对县财政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
6.鼓励开发主体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盘活现有闲置厂房、低效用地,在及时缴纳税收入库(不含查补税)的前提下,对认定的盘活项目竣工投产后涉及的不动产权转让环节,按照所缴契税的100%给予奖励。
7.对亩均投资强度、税收等均达到入园协议要求的小微园项目,在符合现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安监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项目公共部位明确且分割方案通过上述部门审核后、满足分割条件的基本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且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允许对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转让。①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分割为不动产单元,非生产性用房不动产单元为套(间),且不少于200平方米。②转让工业不动产的,先采用大分摊方式办理首次(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原则上每幢房产只分割一次。③对已建成工业项目的房产可进行分幢(层、间)登记,采用每个房屋产权单元面积所占地上与地下结建房产总面积之和的比值,分摊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方式办理变更登记。④在建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幢(层、间)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采用规划每个房屋单元建筑面积所占规划地上与地下结建建筑总面积之和的比值,分摊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方式办理首次登记。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不动产证书“权利其他状况”中记载。
8.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园项目,投资主体自持不动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投资主体自持比例不少于70%,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处置。若入园企业因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已入园企业优先收购或向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入园企业转让或出租。允许小微园项目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进行定制化预售,预售资金应进行监管。在公共部位明确、房屋具备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企业联建的小微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严格限制首次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
九、附则
1.对引领经开区发展的重大小微园、战略新兴小微园等占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小微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大奖励支持力度。
2.小微园开发主体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制定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以往项目不再追溯。县内其他政策与本意见冲突的以本意见为主,本意见未涉及的,以已经出台的政策为准。
4.本意见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