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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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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3-15 10:38
  • 发布文号

    绩政〔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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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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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等系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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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等系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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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绩溪县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2.《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3.《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

4.《绩溪县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

    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社会创新能力。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增长3%以上的企业和达到300万元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研发。

四、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对认定为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产业类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上述奖项第一完成单位非县内单位时,县内主要参与单位减半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5.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县企业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我县企业新加入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驻宣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支持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对列入实施计划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7.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且运营正常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8.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及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共同开展项目开发,或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对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产业类企业,或与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校院所合作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技术合同均需在科技商务经信局登记备案),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9.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新登记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10.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根据对团队及其项目的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

11.鼓励企业、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市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奖励3万元,对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等额配套奖励。鼓励在我县就读的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对获得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九、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2.对新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且运正常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组织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县税务局、县科协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4.落实创新政策。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奖补申请,拟定奖补方案,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兑现。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未依法纳税、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个人,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5.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与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施行,县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支持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1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绩政〔2019〕8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绩溪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用于扶持工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创牌、创优、创新,推进两化融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鼓励类且不属于绩溪县产业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新建和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费用(指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与市财政不重复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智能制造。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节能环保。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小升规。对本县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工业企业(简称“个转企)纳税人实行3年财政扶持。“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收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因“个转企”必须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变更划转,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进的成长型规模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奖励3万元(原规上企业更名的除外),对新进入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再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对县域内规上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办理规划许可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年度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实际抵扣工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增值税对应的单台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投资给予5%的补助;单台(套)设备投资50万元(含)以上和实施“机器换人”投资机器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以上和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实际信息化应用系统或者软件投资的8%给予补助。对新建企业的设备补助,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年限,并由企业确定申报年度,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申报年度财税贡献地方留存部分。同一设备不重复计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 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第九条  支持多做贡献。对企业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租赁企业每平方米纳税300元以上,按企业前五年最高纳税年度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7(含)-10万元,给予土地使用税60%补助;亩均税收测算按当年度实际入库金额为准,不包含即征即退、企业查补税。

第十一条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通过三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许可证的给予每个认证10万元奖励;对通过相关许可认证,直接为军工生产企业或经军工代表机构确认的涉军生产企业提供配套军品的,按企业当年度军工产品实际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绩溪县工业综合实力‘五强’企业和发展速度‘五快’企业”奖。各评选五名。综合实力“五强”企业: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以实缴税金权数占60%,销售收入权数占40%的比例,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按测算得分主导产业加3%,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各加1%计入总分,评选前五名,各奖励10万元。发展速度“五快”企业:从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在7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以前三年实缴税金年均增幅占60%、销售收入年均增幅占40%,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按测算得分主导产业加3%,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各加1%计入总分,评选前五名,各奖励8万元。(综合实力“五强”企业和发展速度“五快”企业可以为同一个企业)

第十三条  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机械制造、电工电气、健康食品医药等主导产业企业,设定有门槛的奖项,门槛降低20%,奖励金额提高10%进行测评奖励。

第十四条  县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绩政〔2019〕8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单个企业当年累积获得的补助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县财政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依据政策测算奖励总额超出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时,采取按比例打折奖励。本政策中的实缴税金不含即征即退和企业查补税。垄断行业和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列入税收黑名单或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附件3

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

 


为积极营造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变化,进一步推进我县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80万元

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创牌创优、参与境外投资建设,化解贸易风险,吸引外商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进出口奖励

1.存量奖励:对我县主导产业(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自营进出口完成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

2.增量奖励:对年度自营进出口较上年增加50-2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200万-500万美元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三、进出口孵化奖励

3.对新孵化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实现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1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实施品牌奖励

4.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2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5.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企业在境外取得商标注册的,欧美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享受每件注册商标人民币0.3万元、0.4万元奖励,其中“一带一路”国家享受每件注册费用人民币0.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马德里体系、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每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人民币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不超过10个国家。

五、加工贸易奖励

7.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年度进出口在1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全县进出口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年度进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全县进出口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年度进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出口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8.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年度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扩大进口奖励

9.对年度进口设备、零部件等(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对年度进口消费品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0.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其展位费60%(非主导产业企业40%)的补助,每个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推荐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其展位展费80%(非主导产业企业60%)补助,每个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上述同一展会同一企业最多给予2个标准展位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原则上给予1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费用40%(非主导产业企业20%)的补助,展位费限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八、出口信用保费补贴

11.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2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九、跨境电子商务补贴

12.鼓励我县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入驻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实际入驻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十、本地报关奖励

13.对经宣城海关报关的本地进出口企业,按海关认定的进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

14.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及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当年累计实际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补助。

15.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16.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在境外获得专利技术,其专利技术注册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人民币)的50%给予补助。

17.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开展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先进技术,当年累计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补助。

18.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当年与国(境)外企业新签合同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

19.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或合同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20.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加大资本投入,扩大产能或新上项目,新增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以上各项补助,各级叠加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对同一项目,县级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十三、本政策所指的进出口额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次年3月底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领导组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兑现。

十四、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绩溪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绩政〔201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绩溪县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绩溪县境内投资、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组织。

二、扶持政策

1.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对当年新评定的省、市“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配送设施设备,对当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农产品冷链配送设施,给予总投资5%的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研发投入、运营维护以及符合物流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化托盘、货架等设施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建设投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4.支持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限下样本点发展。

1)入限纳统奖励。当年被纳为限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纳为限上商贸个体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规模奖励。限上批发单位当季度销售额达到1250万元(含)以上、2500万元(含)以上;限上零售单位当季度销售额达到2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限上住宿餐饮单位当季度营业额达到125万元(含)以上、250万元(含)以上,并较上年同期增长10%(含)以上且累计正增长的,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5万元,对每个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超过15%(含)且累计正增长的限下样本点给予300元,分季度兑现奖励,在县融媒体中心相关平台进行免费广告一期(时间7天);鼓励在项目申报、公务接待和工会活动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自觉遵守,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

5.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白金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绿色饭店”,按五叶、四叶、三叶每个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兑现。

(二)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

(三)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县出台的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企业,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对奖励年度内发生较严重侵权、质量、安全事件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我县商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绩新冠防指〔2020〕5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