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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9-30 10:08
  • 发布文号

    绩政办〔2020〕46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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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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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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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 日

 

绩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文件要求,结合绩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不变不换、应登尽登、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的原则,稳步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物权保障和工作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需完成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查清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二是完善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信息,充分利用确权登记已有成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定位落宗,补充房屋信息,建立数据库。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流程

(一)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

1.权籍调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地籍和房屋测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与权属调查。技术服务单位会同乡镇、村(组)收集资料,分类形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调成果。

2.公示公告。技术服务单位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权调结果按村汇总,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县政府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公告内容予以告知。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流程。权属有争议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建立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移交乡镇政府,分类调处化解。

3.登记代理。技术服务单位在申请人及乡镇政府配合下完善相关资料,分批次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受理颁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归档。登簿制证完成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知领证,各乡镇综合办负责分发至农户手中。

5.整理建库。技术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

(二)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

1.资料收集。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向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登记台账和1:2000影像图、1:500地籍图、1:1000地形图等图件。乡镇自行保管的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由乡镇直接向技术服务单位提供。

2.定位落宗。技术服务单位利用已有登记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采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编制地籍图,对已登记宗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对,定位落宗。现状与登记信息吻合的农房直接定位落宗,房屋、土地现状变更或权利人状况变更的在台账中予以标注。各乡镇、村组抽调专人全程参与。

3.农房信息补充。对于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经核实完善后应当继续沿用,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4.整理建库。技术服务单位根据调查成果建立宗地图形库并关联完善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谁建库、谁汇交”,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4月)

成立县、乡镇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服务项目招标方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数据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试点阶段(2020年4月-2020年6月)

委托技术单位在金沙镇金沙村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试点工作。金沙镇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并配合资料收集、规划确认、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符合绩溪县实际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法和路径,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农水局,金沙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阶段(2020年6月-2021年6月)

全面评估试点工作,针对问题,拟定措施,组织项目招标,落实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服务单位进场作业,各乡镇、县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全面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农水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总结阶段(2021年7月)

完成资料整理,卷宗归档,申请省、市主管部门验收后,按时完成数据汇交。总结规范全县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后续相关工作,优化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流程,建立便民利民的长效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农水局、住建局、数据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点

1.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政策。宅基地超面积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依法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2.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要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确认并公告后,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的,按照自然资发〔2020〕8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县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司法、财政、住建、农水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做好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经费保障。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质量保障。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乡镇权籍调查数据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以及作业单位做好工作整改;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

(四)宣传保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