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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10-29 09:38
  • 发布文号

    绩政办〔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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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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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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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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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绩溪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激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承载(引荐)单位和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二、项目要求

(一)引荐项目仅限于我县主导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且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会评审通过。

(二)项目投资人须在绩溪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外资项目需实际到位外资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以下固定资产投资简称固投)2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需实际到位县外资金且形成固投: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设备类投资不低于350万元),文化旅游康养类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装备制造、电工电气、健康食品医药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设备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电子商务类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设备类投资不低于25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受此限。项目形成的固投中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项目登记和确认

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应及时到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登记,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征求有关单位(项目承载单位)意见后予以确认。

四、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按形成固投的5‰计算奖金(含5000元工作经费);

二)内资项目中工业项目按厂房以及厂区内采购的不直接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等形成固投的2‰+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形成固投的5‰计算奖金(含5000元工作经费);文化旅游康养类、现代农业类、电子商务类项目按照项目区域内所建建筑、装修以及用于景区办公用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投的2‰+直接用于景区运营的设备形成固投的5‰计算奖金(含5000元工作经费);

(三)鼓励引进大项目。引进总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建成后对引荐人另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奖励程序

(一)申请

1.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且已购买设备价值不低于500万元(按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可申请5000元招商工作经费奖励,其余奖励须在正式运营投产后且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后,方可提出申请。

2.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引荐人,到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填报《绩溪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附以下材料:

(1)引荐项目线索登记表、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资过程文字说明,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关于本人不是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书面声明;

(2)主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

(3)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3.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

4.因投资方责任,超过投资合同约定建设期限1年以上的未竣工投产项目,引荐奖未兑现部分不再兑现。

5.因投资方责任,项目最终形成总固投未达到奖励标准,未兑现部分不再兑现;项目设备类固投未到奖励标准,该部分固投不计入奖励范围。

(二)审批

1.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审核项目引荐及开工、建设情况。由招商引资考核组对引荐项目及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招商引资考核组根据申请材料核定奖励金额并报县政府审批。

2.原则上招商工作经费奖励每半年向县政府报批一次,剩余部分奖励待年终考核时统一向县政府报批。

(三)发放

自县政府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将引荐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引荐人。

六、其他

(一)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经招商引资考核组研定后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

(三)若引荐人为在编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纳入我县该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奖奖励范围,按照该项目所形成项目奖奖金的30%确定奖励金额奖励引荐人。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以往项目不再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