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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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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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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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或未采纳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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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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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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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五条中乡镇部分修改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联合县住建部门组织社区做好无物业管理小区管理责任,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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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将第五条中相关表述改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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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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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五条中“住建部门负责要统筹指导城区社区开展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纳入物业服务测评,完善结果运用。”改为“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纳入物业服务测评,完善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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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采纳,在《绩溪县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强调县住建局要统筹指导华阳镇社区开展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
放点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在类似《宣城市电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8.28修改版)》也强调增加“住建”部门加强对电动车充电桩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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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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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厘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条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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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将全文表述已厘清,基本统一表述为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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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开残疾人相关电动轮椅车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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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参考相关类似法律,全文已删除残疾人相关电动轮椅车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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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扩大电动车范围包括:老头乐等四轮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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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部分老头乐电动车本身违法,参考相关法律,电动车范围表述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动车包含电动机动车(电动二轮、电动三轮摩托车)和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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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删除废弃电池回收处置管理方面相关硬性要求条文,此要求无相关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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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参考相关类似法律,已删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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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删除电动车骑行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相关条文,此条文安徽无相关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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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参考相关类似法律,已删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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