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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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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5163861N/202404-0005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卫健委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索引号: 11341731355163861N/202404-0005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卫健委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绩溪县卫健委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4-04-12 17:03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政府信息的分类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卫健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卫健委各科室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县卫健委各科室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县卫健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县卫健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县卫健委各科室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县卫健委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机制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