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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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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03Y/202404-0001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03Y/202404-0001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5 10:22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府信息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