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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309-00056 组配分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309-00056
组配分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绩溪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1 来源:扬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目的

    为规范2014年民生工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和运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11号文件)等相关要求,2014年起,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生民生工程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2015年,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干部扶助标准,使其与城镇标准相同。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三、资金来源

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四、管理方式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统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按“一卡通”形式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没有一卡通的非农户通过存折发放。

    五、拨款时间

    县卫计委应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及时将应补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卫计部门拨付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县财政和上级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特别扶助金的依据。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六、资金的监督

    财政局、卫计委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绩溪县卫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