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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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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合同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合同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0 17:30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也要指定人员统一负责本股室内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四条 经办部门须在订立合同前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资信调查。签约方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履约能力的、签约手续不全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经办人员在进行签约方调查时,按照规定的调查项目,收集相关资料,编制资信调查报告,并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五条 除少数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交易事项外,合同谈判应至少有两个人参加。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经办部门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谈判。

第六条 设备采购或业务单项支出合同金额超过2000元(含5000元)的,或内容较为重要的,或须以书面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保障实施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由经办人依据合同谈判形成的纪要草拟,提交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核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各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与签约方签订合同。对于未按要求、未履行既定程序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得加盖印章,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实行机关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机关法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法人的授权,不得以本处室及个人的名义代替法人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权、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既要考虑我方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合同履行情况台账》,及时滚动更新合同履行进度。详细记录合同的类型、名称、金额、合同方、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等信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及时更新,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及时书面上报分管领导。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的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合同结算时,经办人填写申请报告,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按照经审批的申请,核对付款金额、合同条款、发票等原始单据后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订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时,需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洽谈与拟定,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提交给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原合同审批程序与权限进行重新审批、盖章、保存。修改后的合同应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况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的解除,经办部门应当做好终止合同记录,收集整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做好经济往来和款项结算工作,填写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交合同归口管理处室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分歧,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双方应秉持积极协商处理的原则,并按下列方式选择处理方式: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提起索赔的要求和程序的,或约定了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员或临时裁决机构的,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并重视各类来往资料的规范性和保密性;

(二)当事人另行协商。合同双方就分歧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并作为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审核,并作为既有合同的附件一并进行合同管理及归档;

(三)仲裁机构仲裁。合同双方协商无效时,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分管领导许可并授权,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四)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单位领导许可并授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及记录工作,合同相关资料的借阅、复印应做好记录,并严格遵守合同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内容传播与合同纠纷处理无关的人或单位。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岗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保管的合同须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签约方资信调查表,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包括文书、电传等),合同管理岗对以上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一式多份,各部门正式签订的合同原件(包括补充协议)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用章后直接留存一份,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为履行合同和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岗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对方单位、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原件份数、承办部门、承办人、归档资料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有权查阅其经办的合同,如需借阅本部门的合同,应填写《合同借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需借阅其他部门的合同,还须经其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