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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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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403-0001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政策问答】养犬新规来了! 为养犬拴牢法治之“绳”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403-0001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政策问答】养犬新规来了! 为养犬拴牢法治之“绳”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政策问答】养犬新规来了! 为养犬拴牢法治之“绳”
发布时间:2024-03-15 09:06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本县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

答:本县养犬需要登记。

本县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问:本市养犬需要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吗?在哪里进行免疫?

答: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问:本县烈性犬和大型犬可以养吗?

答: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列入宣城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饲养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三十日内,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并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犬只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宣城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确需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问:犬只收容所收养哪些犬只?

答:县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或者委托第三方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其它需要被收容的犬只。


问:《绩溪县养犬管理条例》坚持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对我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推动意义,请说说这项条例的出台为我县带来了哪些变化。

答:一、部门职责更明确。《条例》明确了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中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捕捉流浪犬,查处公共区域违规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者具备协助义务;其他相关部门及媒体机构同样具备文明养犬宣传义务。

二、养犬行为更规范。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多个方面,包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确需饲养的除外;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等。

三、处罚条款更严格。《条例》的出台为公安、城管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这类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其中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遛犬未牵绳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从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流浪犬收容力度、加大不文明养犬处罚力度三个方面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认真遵守《绩溪县养犬管理条例》,共同营造文明养犬氛围,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习惯,一起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