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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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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明 (绩公管罚字〔2024〕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明 (绩公管罚字〔2024〕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明 (绩公管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13:50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

地址:***********

违法事实: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宣城市公管局关于反馈2023年第四季度招标项目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函,根据大数据预警分析,安徽省绩溪县农村居民供水保障规模水厂及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建设工程(扬溪水厂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X-GC-GK-2023526)中2家投标企业(安徽绩溪县精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标段加密锁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安徽绩溪县精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由同一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你作为安徽绩溪县精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主要证据:

1.宣城市公管局关于反馈2023年第四季度招标项目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函;

2.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安徽绩溪县精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清单加密锁锁号信息图片。

在安徽省绩溪县农村居民供水保障规模水厂及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建设工程(扬溪水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中,安徽绩溪县精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由同一人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之规定。

2024年2月2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含听证权)》(绩公管罚告字〔2024〕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你,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类第五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本人处单位罚款数额(90626.83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31.34元(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叁角肆分)。

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

账号:***********

用途: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