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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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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402-00058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致全县餐饮经营者的安全应急警示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402-00058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致全县餐饮经营者的安全应急警示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致全县餐饮经营者的安全应急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4-02-28 09:00 来源: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餐饮经营者:

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餐饮消费环境,餐饮经营者要坚决扛起安全主体责任,务必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餐饮经营安全。

一、餐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21年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用气管理和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用气意识。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要求并设置了二维码的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瓶身应喷涂充装单位字样或商标,具有合法来源,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销售单位购气。

三、禁止餐饮经营者将瓶装燃气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或倒放使用。储存瓶装燃气实瓶温度超过60度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停止营业时,应随手关闭阀门。

四、餐饮经营者要按照燃气主管部门的要求,加装带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且经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金属波纹管代替橡胶软管,软管不得长于2米,接头有卡箍固定。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保持通风,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气瓶,存量总重超过100kg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

五、餐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做到信息公示完整,明码标价清晰,保持食物质量安全,操作行为规范,清洗消毒到位,环境卫生整洁。

餐饮经营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所有餐饮单位和从业人员每天关注、时时警醒、刻刻小心,将生产经营安全主体责任牢记心中、落到实处。为了您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