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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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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01-0005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1-29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01-0005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1-29
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1-29 09:40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Q1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都对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全国共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尝试开展试点。根据《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备忘录》要求,长三角区域正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我省从2019年开始,选择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经验,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作用,为参与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积累工作经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外,今年年底前,我省将陆续出台《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等配套管理办法。

Q2

此次纳入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单位和污染物种类是什么?

此次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为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

此次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随着交易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将其他有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纳入交易。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Q3

关于交易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获取方式不同。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其在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权指标时,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确需新增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需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

二是排污权交易形式多样。排污单位可依规定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

三是可以开展跨区域交易。排污权交易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进行,其中,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单位优先在所在市的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市区域交易的,受让区域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

Q4

如何保障重大项目的排污权指标?

《意见》出台后,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符合要求的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

排污单位因自愿放弃,或者破产、依法关停、取缔、法定淘汰产污设施或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由政府有偿收储。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各地政府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其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