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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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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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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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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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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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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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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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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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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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信息;
2.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
3.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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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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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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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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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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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积极配合调查;
3.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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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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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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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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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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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的粮食数量较少;
2.情节轻微,未造成粮食污染和损耗;
3.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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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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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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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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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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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但不包括备案弄虚作假;
2.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
3.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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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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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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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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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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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不良后果;
3.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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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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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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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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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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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
2.能够及时改正并满足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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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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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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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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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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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轻微,未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2.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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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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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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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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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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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轻微;
2.能够及时修复或返还,未造成不良后果,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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