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乡镇承接部分县级社会救助审批执法权限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程序,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事项主体及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承接部分县级社会救助审批执法权限主体,是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后,申报受理、审核确认的主体。乡镇政府承接赋权事项后,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权限。赋权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相关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并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备案报告。
二、社会救助类备案报送要求
(一)在程序规范、要件完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各乡镇于每月13日前将城乡低保动态调整、临时救助申请、特困供养对象动态调整等各类纸质备案材料报送至县民政局救助股相关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拟定资金预审名单提交局党组会研究;13日后上报的备案材料当月不再受理,顺延至次月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不受理,待材料完善后重新受理。
(二)强化核对平台、信息系统运用。社会救助申请实行核对前置,经核对无预警或无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纳入审核确认程序。经乡镇联审联批组审核确认后,在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同时将资料上传到救助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于超时不上报或未同时上报的申请,本月不予受理。
(三)对于救急难的申请,可以“先行救助、后期补齐经办手续”,但应在救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办手续,并录入信息化平台。
三、档案管理
严格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依法依规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一)低保档案材料包括:
1、户主书面申请,户主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带原件审核);
3、因残疾纳入低保的须有县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因病纳入低保的须有出院记录或小结(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医保等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年度复核的提供复核前一年的药费支出单据;
4、分户另住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含法定赡、扶、抚养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5、连续六个月的水、电、燃气、固话、移动电话费单;
6、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家庭收入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之和,家庭财产包括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较固定工作单位提供职业工种、工资流水,打零工的可提供个人收入声明;
7、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
8、有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居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带原件审核);
9、子女上学的提供学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提供在校就读证明(低收入家庭中上大中专院校子女单人施保的必须有学生证明材料);
10、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委托书、核对报告;
11、离异家庭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带原件复核);
12、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入户调查表、公示材料、申请审批表等)。
(二)特困供养档案材料包括: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书;
3、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法定赡、扶、抚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4、离异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带原件审核);
5、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
6、残疾人还应当提供县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7、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委托书、核对报告;
8、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9、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院协议书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帮扶联系服务协议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入户调查表、公示材料及照片、申请审批表等)。
(三)临时救助档案材料包括: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临时救助申请书(以家庭申请的,提交户主书面申请,户主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说明;
5、家庭收入情况申明、财政状况申明;
6、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委托书、核对报告;
7、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突发灾害临时救助需提交突发性困难资料;②因病临时救助需提交出院记录复印件、医保结算单原件等材料;③就学临时救助需提交学籍证明;
8、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县民政局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跨省核对材料:
1、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
2、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省核查申请函。
四、多部门联审联批制度
经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核存有疑议或把握不准的新申请低保户,由乡镇调查核实清楚家庭基本情况后,将书面材料提交至县困难群众联席会议研究商定(每季度召开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联审联批责任制,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核确认等职责,防止推诿扯皮,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工作。乡镇纪委要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局业务股室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中监管、事后按比例抽查以及定期督查等监督检查机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解决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序规范的进行。对发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对群众反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开展入户走访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