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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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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312-0007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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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绩溪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8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文件明确了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联动范围、联动周期、价格调整、联动公式、联动程序。同时要求原则上,各省辖市、有定价权的县(市、区)于2024年8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3.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国家、和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据了解,目前省内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滁州市及市内宣城市区、广德、宁国、郎溪、泾县等已建立实施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邻近的浙江省湖州市也已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及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周期实行月度联动。每月末依据当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每年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交接月份,根据上游合同价格测算当季第一个月的终端销售价格,月末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测算出差额,纳入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合同内、合同外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具体测算公式为: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合同内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内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 

供销差率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3.5%。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三)联动程序及方式 

当气源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

价格同步适时调整。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以月为联动周期,月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按燃气企业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采购的合同内、合同外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如:2023年11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为一个周期,以此类推。燃气企业每月26日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根据联动公式测算确定下月执行价格,并于每月30日前公布。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方,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并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约束机制。为推动城镇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探索建立标杆价格约束机制。当本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由城市燃气公司承担,并在下月联动时作为偏差金额扣除。标杆价格为宣城市区同期终端销售最高价加天然气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差额。

(二)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确定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价格监管。城镇燃气企业要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予以查处。 

四、执行时间 

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股) 

联系方式:0563-815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