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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12-00020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12-00020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9 08:55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2023年8月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绩溪县某五金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产品名称为“状元高档厨房磨刀神器”2个,外包装均标有“状元高档厨房磨刀神器专利号:2016203495392”的字样,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未查询到该专利信息,当事人亦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为查明涉案产品专利信息情况,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提出协查,申请提供涉案产品专利信息。2023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一处复函表示,涉案专利产品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申请费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现处于“失效”审查阶段,“无申请费视撤失效”审查状态,故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上述产品共购进2个,售价每个1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在售商品全面自查并出具整改报告,非法经营额在二千元以下,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本)》第六章第三节第【245】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二、绩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商标权纠纷案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持有的“I DO”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绩溪县某金店(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I DO”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经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将被告起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绩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委派对此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经过梳理证据、实地调查、多次沟通、查阅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商誉,对双方进行释法和疏导。经调解,原告降低了赔偿金额要求,接受被告的9000元赔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