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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动监)罚〔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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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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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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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9月4日晚将用饲料袋装的10袋病死鸡(约150只)弃置于瀛洲镇汪村鲫鱼山下小河沟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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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皖农法〔2023〕44号)第二大项第八小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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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公共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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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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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3年11月2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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