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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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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12-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8 发布日期: 2023-12-08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12-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8
发布日期: 2023-12-08
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8 18:39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对绩溪县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且未分区分类储存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6 月 27 日,绩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绩溪县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仓库内储存了部分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且未根据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存在混放混存情况。属于危化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内容。

【查处情况】

绩溪县应急局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案件启示】

该案例执法事项属于危化行业重点检查事项基础类且属于危化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对生命财产和社会危害重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该案例中工业气体未存放在专用仓库中,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储存方式,具有重大危害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相关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