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10-0008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7 发布日期: 2023-10-27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10-0008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7
发布日期: 2023-10-27
【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发布时间:2023-10-27 10:19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共有7章63条,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二、《条例》的总体思路

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概括地说体现在“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三是明确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五、《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六、《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