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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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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310-00017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0 发布日期: 2023-10-1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310-00017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0
发布日期: 2023-10-10
《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10 14:39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工作对推进农村重点改革发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

为规范引导我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工作,结合《绩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绩办〔2020〕14号)《绩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流转交易暂行办法》(绩闲置盘活组〔2020〕2号)等文件,起草了《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

二、征求意见过程

9月25日,由县农水局收文员通过电子政务将《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政务发往11个乡镇及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20个县直相关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引导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三、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四、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九点。第一点合理确定盘活利用农民闲置宅基地(住宅)范围,坚持正确导向;第二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第三点坚持集体统一组织运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第四点加强统筹安排,依法合规原貌利用;第五点坚持因村制宜,发展特色融合产业;第六点规范签订房屋利用合同,依法确定流转期限;第七点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营;第八点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住宅)流转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第九点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