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宣环(绩)罚告〔2023〕3号
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482881,法定代表人李浩,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祥云路5号。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雨水总排口闸板闸至最底限时,闸门板距离沟底仍有缝隙以及厂区西南角区域地面雨水可以通过该窨井直接流入朗坑河无截留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7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3年5月19日对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安环主管亓玉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3年5月24日对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员工王国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3年6月27日对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设备维修工汪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安环主管亓玉静、员工王国宇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7.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送达地址情况。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授权情况。
10.赖昱升、刘美、张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综合现有证据可以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加处裁量情形: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加处6%;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加处26%;3.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无加处情形;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无加处情形;5.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加处情形。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6%+26%=3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64万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雨水总排口闸板闸至最底限时,闸门板距离沟底仍有缝隙以及厂区西南角区域地面雨水可以通过该窨井直接流入朗坑河无截留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圆整(¥16400.00)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善金
电话:0563-8166939
地址:绩溪县华阳镇何川1号
邮政编码:2453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