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9-28 08:38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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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区域
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
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间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因气候变化、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森林防火期的,酌情另行规定)。
(二)森林高火险期
1.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2.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时段内,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县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烧田埂地塝杂草、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2.禁止室外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野外生活用火。
3.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民俗用火。
5.禁止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7.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8.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9.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除前款禁止活动外,停止其他一切野
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
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等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期间,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川风景名胜区、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野外用火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
罚措施。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
0563-8162773。
五、此令自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